2007年3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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叔嫂间的监护权之争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海薇

  一个女孩,从2岁到10岁的成长过程中,先后遭遇了父母离异、父亲亡故、祖父病逝的变故。值得庆幸的是,女孩的家人谁也不愿放弃她。为了让孩子更健康地成长,孩子的生母和叔叔打起了监护权官司。法院最终将女孩的监护权判给了谁?

  爷爷跪求孙女抚养权
  2000年4月27日,海宁的阿英(化名)与阿德(化名)在原桐乡市南日镇法律服务所签下离婚协议,约定当时还不到2岁的女儿小天(化名)由母亲阿英扶养,父亲阿德将自己的婚前财产折抵扶养费给阿英。
  夫妻俩办完离婚手续后,阿英于当日回家收拾东西。这时,阿德的父亲扑通一声向阿英跪了下去,“我们丁家只有这棵独苗,求求你,让她留在丁家吧!”
  对于老人的恳求,阿英思来想去还是无法拒绝,于是女儿就留在了丁家。
  此后,阿英再婚。几年后,阿英又有了孩子。
  2005年11月,小天的父亲因病意外离开了人世。没有了父亲,小天从此与爷爷相依为命。这期间,由于种种原因,小天也几乎与母亲断了联系。
  不料一年后,小天的爷爷也因病去世。临终前,老人最放心不下的依然是小天,老人嘱咐小儿子:“这个孩子是我们丁家的,一定要带好她!”从此,小天跟着叔叔一起生活。
  
  叔嫂争夺监护权
  阿英知道小天爷爷去世的消息后,就想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去,但几经联系,都遭到小天叔叔的拒绝。无奈的阿英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令小天由来她监护抚育。
  3月6日,海宁法院少年审判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。10岁的小天也到庭。审理中,叔嫂两人为小天的监护权问题争得不可开交。小天叔叔认为,小天是他们丁家的孩子。多年来,他们一家人辛辛苦苦地拉扯小天,而作为小天母亲的阿英没有尽过抚养责任,现在小天也不认她了。
  已经念四年级的小天对大人之间的争论不是很懂,但已经与母亲明显生疏的她说,自己更愿意与叔叔一起生活。
  
  法庭判决母亲享有监护权
  海宁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决小天的叔叔在判决生效起3个月内把小天送到其母亲家里,让小天和母亲一起生活。
  法院认为,按照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。本案中,女孩小天年仅10周岁,她的父母才是她的法定监护人。而现在小天的父亲已不在人世,阿英作为小天的母亲,是小天唯一的法定监护人,而且阿英也具有监护、抚养能力,她不仅依法享有对小天的监护权,而且还有保护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。
  小天的叔叔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资格,他不让小天的生母阿英接走小天,妨碍了阿英对监护权的行使,是对阿英法定监护权的侵犯。
  在判决时,法院还考虑了小天健康成长的需要。因为小天长期与叔叔一家一起生活,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,而与生母则比较生疏,立即更换生活环境,可能会不习惯,不利于健康成长,所以法庭特意给了3个月的过渡期。
      
  法条链接:
  《民法通则》第二节是专门关于“监护”的规定。该节中第16条规定:
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
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: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二)兄、姐;(三)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。
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。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,由人民法院裁决。
  没有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,由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

 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?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“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: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,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,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,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,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,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,代理其进行诉讼。”